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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嘉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
民國107年3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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