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抗,627,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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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27號
抗 告 人 林景元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等間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7 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原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2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原法院以:抗告人以相對人委由房屋仲介銷售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房地,且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故提出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房屋託售廣告為證,惟相對人名下財產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附表編號3至9之不動產,且其中附表編號4、9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4億3,440萬元,遠超過抗告人所欲保全之假扣押債權,原確定裁定基此事實而認抗告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何隱匿財產陷於無資力之情形,此為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能認原確定裁定認定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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