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抗,628,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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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國抗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3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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