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抗,76,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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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6號
再抗告人 張寶玉
代 理 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5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執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25835 號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101年度司執字第25835號強制執行事件)。

嗣執行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8 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予以扣押,全球人壽公司於同年4月20日具狀表示:除如於104年4月9日辦理契約終止,伊應給付相對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萬4,545元、30萬0,028元、157萬7,389元(保單號碼依序為00000000、00000000、ES019332,下合稱系爭保單)外,目前無其他條件成就或屆期之金錢債權可供扣押等語。

執行法院復於同年5月4日通知相對人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215 萬1,962元支付轉給再抗告人,經相對人於同年5月15日以:系爭保單之保費自91年5 月起由被保險人陳淑媛繳納,保單價值非屬伊之財產,且伊受傷退休後已無收入,所有財產又遭扣押,終止系爭保單難以維持生活為由,聲明異議。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5835號裁定(下稱第25835 號裁定),為駁回之處分,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以104年度事聲字第483號裁定(下稱第483 號裁定)廢棄前開裁定(處分)。

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 104年度抗字第2175號裁定廢棄第483 號裁定,相對人雖提起再抗告,惟經本院以其未繳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由,以105 年度台抗字第607號裁定予以駁回。

嗣相對人又對第25835號裁定提出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以105年度事聲更一字第6號裁定(下稱第 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全球人壽公司於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於104年4月20日函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辨理,執行方法顯有未合。

況人壽保險之保單責任準備金,係保險業之資金,非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執行法院不得核發扣押命令。

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屬附條件之債權,要保人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後,保險人始負給付解約金之義務。

況要保人有決定終止保險契約之選擇權,並非怠於權利之行使,與民法第242條規定亦有不符,不宜由執行法院介入代為終止。

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復於104年5月4 日通知相對人擬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顯將屬於第三人之責任準備金作為執行標的,且將代相對人行使終止權,亦欠妥適等詞,因而將第6號裁定及第25835號裁定均予廢棄。

惟查執行法院於104年4月8 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後,第三人全球人壽公司於同年月20日既覆稱已依該扣押命令辦理,且如於 104年4月20日終止(保險契約),應給付之金額,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為27萬4,545元,保單號碼00000000為30萬0,028 元,保單號碼ES019332為157萬7,389元(合計為215萬1,962元)等語(見執行卷第五宗20-21 頁),似未見其否認於保險契約終止後,全球人壽公司應給付各該金額。

似此情形,可否謂全球人壽公司已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而足認執行法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辦理,執行方法顯有錯誤?尚滋疑義。

倘第三人不否認執行債務人對其有債權存在,未對該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而相對人如僅以難以維持生活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為達執行目的,是否不得代相對人終止保險契約?可否逕認全球人壽公司於保險契約終止後應給付之金額,非相對人之責任財產,不得對之強制執行?悉待進一步釐清。

原法院未詳予查明勾稽,遽認全球人壽公司已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辦理,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於法尚難謂合。

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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