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感應扣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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