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泰金城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7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