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1182,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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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條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詹黃滿妹且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 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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