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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秀元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8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6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251 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10月16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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