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方志標(兼方蘇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方志榜(方蘇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方碧珠(方蘇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銘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