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192,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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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
聲字第137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1373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所提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距今已近9 年,尚不足以釋明其目前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則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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