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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廖廷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正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9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 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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