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和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