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榮瑞
陳雅卿
高惠玉
高 敏
陳智雄
陳智峰
陳智銘
陳惠美
蔡淑卿
高崑王
高碧玉
郭財林
高錦素
陳榮珠
蔡紹棋
蔡紹光
蔡鳳卿
蔡詔輝
蔡華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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