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39,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再審被告 潘晏晨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審原告葉主恩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台再字第4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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