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42,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之 訴 訟 代 理人 許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王瑞卿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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