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44,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即上訴人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蔡永取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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