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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B男等(真實姓名詳對照表)與藍昌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扶助B男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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