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58,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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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楊秀梅與王平泰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優先承購,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
聲字第6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寄存送達,同年6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6年7月10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12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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