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61,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圓境生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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