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蕭景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鴻志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利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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