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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 建 良
蔡陳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宗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24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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