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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397號),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9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上揭裁定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就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囑託駐紐約辦事處為送達,因地址有誤(查無此址)而未果;
就聲請人謝諒獲囑託駐瑞典代表處為送達,始終無法查知送達結果,有駐紐約辦事處及駐瑞典代表處之函文可稽,可認聲請人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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