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445,2018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黃淑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惠澤間請求確認股
票所有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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