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30,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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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

惟其提出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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