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鄭宏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祺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救助事件,聲
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5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