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42,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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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李丹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固霆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

負擔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2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
字第7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楊 絮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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