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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5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迴避事件之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救字第181 號裁定准許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裁定影本可按。
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自得暫免繳納抗告之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就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自無庸再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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