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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 11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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