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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64號所為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業經該院以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號判決其勝訴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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