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鴻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劦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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