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邱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圳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
度台上字第 4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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