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 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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