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83,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民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酩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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