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光淙
上列聲請人因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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