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86,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卓伯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卓哲毅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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