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佘怡蘋
王自來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