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89,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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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程惠卿
許張好(即程惠南之承受訴訟人)
程許忠(即程惠南之承受訴訟人)
程麗冠(即程惠南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即程駿傑之承受訴訟人)
程暐祐(即程駿傑之承受訴訟人)
程秋華(即程駿傑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若夫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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