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儐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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