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91,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台北金融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華光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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