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92,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胡鴻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適增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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