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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
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裁定(107年
度台聲字第3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聲請再審,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且未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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