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上,1056,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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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張維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穆村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第1056號判決)第1頁第23~24行所載:「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0年8月間擔任…『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其中「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記載有誤,伊係擔任理事及法規會主委,第1056號判決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第1056號判決所記載之聲請人主張,乃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66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該判決第1頁所載:「伊於民國100年8 月間擔任…『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

本院第1056號判決並無聲請人上開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

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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