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上,1089,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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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張國勇
被 上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上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添
訴訟代理人 許華堯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上訴 人 丘佩鑫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 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 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8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8年4 月25日送達上訴人。
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 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其 上訴效力尚不及於同造當事人之陳建瑋、陳建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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