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青石巨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傅弘民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為裁定後,被上訴人始以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同年 4月12日變更為傅弘民,並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為證,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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