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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0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沈素爰
陳耀功
陳耀加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盛淼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盛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9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素爰、陳耀功、陳耀加為上訴人陳盛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
查本件上訴人陳盛淼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08年5 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素爰、陳耀功、陳耀加,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
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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