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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李明三
李連財
李秋芬
李豐裕
被 上訴 人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被 上訴 人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被 上訴 人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 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裁定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 年11月1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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