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上,629,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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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廖啟明
被 上訴 人 廖啟清
廖啟超
廖啟光
廖玲瑛
廖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44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 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上開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 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 台聲字第127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寄 存送達上訴人。
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 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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