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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98號
被 上訴 人 黃耀弘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吳玉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98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
,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
被上訴人於原審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
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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