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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黃泰鋒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
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8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主文欄「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本息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有上述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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