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連雪娥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勝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者,不
得上訴。
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
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
又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
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
準計算。
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25號判決所為命其
將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該
判決附圖一所示A、B部分之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返還相對人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為免予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總和為21平方公尺)之利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系爭土地無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依系爭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按該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3萬1,500元計算,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6萬
1,500 元,抗告人就該裁定未聲明不服。
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 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原法院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6萬1,500元,抗告人所提之估價報告
書所引比較標的,與系爭土地坐落之區域及發展繁榮程度不同,
尚難以之認定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市價,抗告人上訴之利益未逾15
0 萬元,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
至於新北市政府於 103年8月7日函附「八里區頂寮五街計畫道
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土地清冊資料,距起訴之時約 1
年,自難執該清冊所載同區頂寮五街之市價以為認定系爭土地起
訴時交易價額之依據,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